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宿舍入住、变更、退宿管理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在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宿舍管理部门可以在学生宿舍另行安排其住宿。
第三条 新生入校时,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工处提供的需求提供相应数量的宿舍床位,由学工处与院(系)对接安排并将安排具体情况同步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雅域物业中心。住宿分布以“男女分楼,院系集中”为原则,具体安排到个人时以随机分配方式进行。寒暑假期间根据住宿学生人数,集中安排住宿。
第四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床位入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让、出租、占用。
第五条 因未报到、休学、出国、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调整安排,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水电费。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标准收取。水电费按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收取。
第七条 宿舍入住后一般不变更,因个人学籍变动、宿舍维修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宿舍必须进行相应变更的,所涉及的学生应予以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应尽量照顾学生利益,并予以必要帮助。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当办理退出宿舍手续并按时迁出。因特殊原因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后仍需短期延住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宿舍管理部门酌情安排,延住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 因休学、出国、退学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当办理退出宿舍手续。
第十条 下列学生应作退出宿舍处理:相关医疗机构证明身体、心理原因不适宜集体生活;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法解决;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并屡教不改。
第十一条 学生退出宿舍时必须在办理退出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迁出宿舍,迁出时必须清理房间,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并将宿舍原有财物交还本楼宿舍管理员。否则,学校有关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相应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学籍变动、教学科研活动等原因中途退出宿舍者,本学年不再申请住宿,由学生工作处出具证明,并办理退宿手续后,按规定退还部分住宿费。未经批准中途退宿者,不予退还住宿费。
第十三条 因故在校外住宿者,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并填写《大学生校外住宿(含租房)登记备案表》后备案。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第三章 住宿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宿舍管理人员与值班室,宿舍管理员有权查验出入宿舍楼人员身份。学生之间互访或有亲朋来访,应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学生携带贵重物品或包裹出宿舍楼,应自觉向宿舍管理员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形迹,应立即报告学校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宿舍是公共场所,为维护正常秩序,宿舍管理人员、保安、维修人员每日均会对宿舍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巡检,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侵犯隐私为由予以阻挠。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宿舍应当遵从必要的礼仪。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熟知各种消防设施的安放位置、使用方法、逃生通道,并参加学校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演习。
第十八条 为保证紧急情况人员疏散,宿舍楼的公共场地、通道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堆放各类杂物。
第四章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宿舍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坏应当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宿舍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维护、修理时学生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宿舍内不得私自配备大型家具、家电,不得私自调换、加装宿舍门锁,私配或外借宿舍钥匙。
第五章 公共环境及内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集体生活应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衣着得体,相互间尊重各自的生活习惯,和睦相处。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时自行组织卫生大扫除。
第二十四条 宿舍楼公共部分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将不易降解物品投入盥洗槽或便盆。
第二十六条 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等杂物,向窗外、门外泼水,丢废物。
第二十七条 在宿舍楼消防安全通道、宿舍内、走廊停放自行车等车辆。
第二十八条 在宿舍走廊、墙壁上刻画涂写及乱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广告等。
第二十九条 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三十条 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接拉床头灯、擅自更改宿舍电路装置),使用违规电器(电冰箱、洗衣机、电炉、热得快、电热壶、电吹风、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等)。
第三十一条 餐饮打包进入宿舍,私藏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行为(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